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外来流动人口持续增多,
租房需求常年旺盛。
为此,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列入2018年度安排的6个立法项目。
小编了解,
未来张家港也将实行该条例。
近日,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了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公告。
小编仔细读后发现,
《条例》第三版修改草案较之前有不少改动。
其中主要内容赶紧来看
↓↓↓
1.起居室允许隔断出租
出租屋总体要求
出租人应当以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
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车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以及未设置外墙窗户的居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2.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居住面积、人数要求
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人均四平米,
也就是说要租给2个人,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能少于8平方米。
注意!是卧室的使用面积!
不看整套房子的建筑面积
3.出租房间10间以上或床位10个以上的,
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集中居住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对于不得用作出租房屋居住
做出了规定和相关惩罚措施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不得将其出租用于居住: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出租居住的其他情形。
一旦把不得出租却用于居住
将受到以下惩罚
↓
对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处罚
对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有土地上出租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集体土地上出租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出租面积、人数要求的处罚
对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出租人,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
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出租人责任
(一)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出租房屋。
(二)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三)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托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租人责任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房屋。
(二)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申报居住信息;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及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天和增加实际居住人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
······
公安机关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涉及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纳入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出租房屋是用于居住的
所以消防管理尤为重要
消防安全条件
(一)窗户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确需安装的,应当设置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二)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应当设置逃生绳。
(四)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设备配备要求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设备,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个居室张贴疏散逃生线路图。
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救呼吸器。
电动车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场所、设施。
不得在出租房屋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电动车或者对电动车蓄电池进行充电。
目前,
该《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
大伙对此怎么看?
张家港房产网App
好房随时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