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着力解决企业银行续贷资金周转暂时性困难,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决定设立张家港市企业贷款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于在本市注册的工商企业,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需临时借用短期资金归还贷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由张家港市企业贷款周转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银监办和专业银行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办),具体负责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工作。专项资金的周转、发放委托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运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总规模为2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银监办、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负责监管贷款银行,确保专项资金封闭运作;相关的商业银行负责帮助企业办理续贷业务,并签发续贷通知书;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和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笔续贷资金需在50万元至3000万元(含50万元及3000万元),且提供贷款银行续贷通知书,经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批准,由直属资产公司审核办理。单笔续贷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运作时间暂定至2010年6月底止。
第七条 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利息参照贷款银行与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由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企业收取。如企业使用专项资金超过一周的,除按规定结息外,并根据逾期天数,按照原收费标准加收50%的罚息。
第八条 操作步骤
1、张家港企业贷款应在到期日前15天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2、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续贷申请在一周内决定是否签发续贷通知书;
3、企业根据续贷通知书向市企业贷款周转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申请,并在续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4、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书。
第九条 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各贷款银行设立张家港市企业续贷专户,市财政根据借款协议,从财政指定账户划出专项资金至市企业续贷专户。资金进入企业续贷专户后,贷款银行实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并通知贷款企业、直属资产经营公司、市企业贷款周转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市银监办、人行张家港支行续贷资金放贷时间及金额。
第十条 贷款银行根据续贷通知书约定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续贷资金划入企业专用账户的同时,实时还入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时,需提供续贷通知书、贷款合同和近期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市银监办、人民银行张家港支行要全过程监督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一旦发生企业或贷款银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专项资金,市企业贷款周转领导小组将追究企业和贷款银行的相关责任,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同时市财政将终止与相关贷款银行的全面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合作好的前三个银行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方案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