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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发布2019年张家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通知

发表于:2019/6/11 9:06:59     类别:张家港新闻    共被阅读过:14034次    查看评论(0)

       昨天,张家港市教育局发布了《2019年张家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2019年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发展为动力,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关注每个学生的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市区初中、小学(二环路以内)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学校由各镇(区)负责。各镇(区)要根据辖区内未来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小学、初中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产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镇(区)、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市区初中、小学(二环路以内)施教区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确定,其他学校施教区由各镇(区)划定。各初中、小学应严格按划定的施教区招生,不得招收本施教区以外的学生。因撤并学校或调整变动施教区的,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学生就读。对少数交界地区需跨镇(区)入学的学生,由相关镇(区)协商、备案后安排入学。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镇(区)、学校要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确保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镇(区)、学校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随迁子女入学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镇(区)要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按照《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实施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镇(区)、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

      入学对象

     (一)小学入学对象

       1.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初中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3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施教区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主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产权证时限为2019年6月30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各校可汇总房产信息后到市房管部门验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宅是其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5.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属苏政联〔2012〕9号、民发〔2014〕101号、苏公通〔2018〕141号文件规定的照顾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引进人才(属张人才办〔2008〕3号、张委发〔2009〕34号、张委发〔2011〕93号、张人才办〔2019〕3号文件规定的照顾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民族政策照顾对象(由市民宗局与教育局共同认定)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户口的(含集体户口),其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初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学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施教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9.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或镇(区)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及相关学校学位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10.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市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农村由镇(区)统筹安排。

      11.对监护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报名办法

     (一)公办初中、小学

      1.施教区内学生入学报名:

     (1)7月1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学校验证复查。(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幼儿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预防接种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小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

      (2)在外县市幼儿园毕业、小学毕业,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于7月1日,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关学校验证报名。(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幼儿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预防接种证、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小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全国学籍号。)8月15日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8月30~31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注册。

       2.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精神,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其法定监护人应到租住地所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管理入学申请。经积分排名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户口簿、《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或《小学生素质报告册》、预防接种证等),到准入学校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二)市特殊教育学校

      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收3~15周岁的适龄智障、自闭症等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3)。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要做好盲、聋、弱智等残障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入学推荐工作,并将适龄聋童、盲童名单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联系去苏州盲聋学校就读。

     (三)市外国语学校、常青藤实验学校、杨舍实验学校

      外国语学校、常青藤实验学校、杨舍实验学校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和<全省学校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教基〔2019〕7号)和《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苏教基函〔2019〕9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遵守发布时间一致、报名时间一致、录取时间一致等原则,6月开始预报名,7月上旬进行招生,学校可有序采用自主招生、电脑派位等方式进行招生。7月10日前将所招收学生的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收费按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四)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

      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应报所在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按照所在镇(区)划定的施教区招生,不得跨区抢拉生源,不得超越学校招生能力招生,不得超越办学许可的范围招生;招生对象、流程等相关要求与公办学校相同。要按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权利

      各镇(区)、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镇(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镇(区)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二)确立全局观念

      各镇(区)、各校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镇(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三)推进教育均衡

      根据教育部、省、苏州市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各镇(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各镇(区)、各校要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等举措,缩小校际差异。同时优质学校要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生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规范入学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零择班”,各镇(区)各校要坚持阳光分班,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合理的师生分班方案,确保每个班级师资力量大体相当。严禁学校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各类竞赛、培训、考试或学习登记为依据录取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举行分班考试,严禁为选拔学生进行二次分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苏州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招生,各校可有序采用自主招生、电脑派位等方式进行招生。实施“一校一策”,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提前收取学生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五)关爱特殊儿童

       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力建设好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通过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六)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七)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新市民子女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根据《关于新市民子女学校财政补助公用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张财教〔2012〕9号),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应扣除免费部分。

     (八)优化服务措施

      1.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2.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精神,各镇(区)、各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九)落实“十项规定”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我市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建立督查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适时对各镇(区)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落实问题清单,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100%。

      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各镇(区)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幼教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镇(区)要依据教育资源与生源情况,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需求。城区幼儿园(二环路以内)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幼儿园由各镇(区)负责。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幼儿教育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应按照“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合理收费。各幼儿园执行省、市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首先要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适度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城区幼儿园(二环路以内)按《2019年城区公办幼儿园服务区域划分》安排适龄幼儿入园,农村幼儿园由各镇(区)划定服务区,撤并幼儿园或调整变动服务区的,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招生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张家港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幼儿。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产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

      2.依据《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辖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幼儿。

       4.小班招收3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中班招收4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大班招收5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托班原则上招收35个月~30个月(2016年9月1日~2017年2月28日出生)的幼儿,幼儿园也可根据学位情况,自己确定托班招收人数和招生条件。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严格按照年龄段入读相应年级。

      招生办法

      1.服务区内幼儿报名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到幼儿园办理登记、验证和报名手续;(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前收取)

       2.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

       根据《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精神,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其法定监护人应到租住地所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管理入学申请。经积分排名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等),至准入幼儿园为其子女办理入园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服务区认定

      幼儿园招生严格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适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房产证时限为2019年6月30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服务区入学的主要依据。公办幼儿园服务区认定的具体办法为:

      1.适龄幼儿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幼儿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适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3.适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为唯一居住地的,确定服务区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5.本市户籍适龄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公办幼儿园就近入园的依据。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服务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园: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属苏政联〔2012〕9号、民发〔2014〕101号、苏公通〔2018〕141号文件规定的照顾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引进人才(属张人才办〔2008〕3号、张委发〔2009〕34号、张委发〔2011〕93号、张人才办〔2019〕3号文件规定的照顾对象),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于民族政策照顾对象(由市民宗局与教育局共同认定)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8.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集体户口的,其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学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9.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由教育局或镇(区)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及相关学校学位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10.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服务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市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农村由相关镇(区)统筹安排。

      11.对监护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有关事项

      1.各镇(区)要认真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落实幼儿园建设的各项任务。要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

      2.各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划定的服务区域统一时间进程,在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需求后,方可招收服务区域以外的幼儿入园。城区公办幼儿园招收区域以外的幼儿入园,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

      3.针对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镇(区)、幼儿园要顾全大局,充分挖掘潜力,协同排难。公办园按规定接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确保平稳招生,推进同城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4.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帮扶结对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5.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核定的办园规模确定招生人数,招生简章提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一律不得招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招生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幼儿入园。

       6.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对解放军边防指战员、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

       7.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幼儿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各镇(区)、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研读文件,正确把握招生政策。招生工作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统一时间。各幼儿园自6月10日起,要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并安排专人,热情耐心地做好家长来电、来访的接待、解释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

       2.招生报名。幼儿园招收本服务区符合招生条件的幼儿时间为7月1日,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3.招生管理。各幼儿园要完善幼儿信息管理档案,实施幼儿学籍动态管理。各镇(区)要组织力量,在6月30日前,对各级各类幼儿园逐一进行排查,加强新建园与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凡没有登记注册的无证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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