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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及依据的公告来啦!

发表于:2024/5/15 14:34:50     类别:张家港房产    共被阅读过:360次    查看评论(0)

近日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关于《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及依据的公告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下




     《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重大行政决策经凤凰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决策公告如下:

      一、决策依据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苏府办〔2019〕87号)、《张家港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张政办〔2019〕54号)等文件要求,决策承办部门凤凰镇建设管理局房屋征收条线履行了决策动议、目录管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

      二、决策结果

      2024年4月30日,凤凰镇党委书记王卫民主持召开凤凰镇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事项专题会议。会议听取了该事项基本情况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等环节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商议,形成以下意见:会议通过《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事项,相关部门持续推进。

      三、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此次公众意见的来源主要包括:市政府网站、座谈会、意见征询、问卷调查等。综合各项调查数据,本事项的公众意见集中在以下六点:

      1.申请安置房回购期限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承办部门作出回复:申请安置房回购期限以张家港市凤凰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的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安置房回购规模根据凤凰镇拆迁安置房房源缺口情况,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发文起,试行期为二年,期满之后不再执行。

      2.申请人在凤凰镇购置其他安置房,但该安置房无房产证,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承办部门作出回复:参照《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中“三、安置房回购申请人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无房产证的情况下可提供购房合同进行证明。

      3.申请人名下无房,但子女或孙辈有住房证明,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承办部门作出回复:原则上需满足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出示住房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申请回购。为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当申请人年龄较大,且为单独户口时,建议至少保留一套安置房,如申请人坚持要求回购,且子女或孙辈主动出具解决老人居住问题的承诺时经村、社区审核,回购领导小组同意也可申请回购。

      4.申请人涉及四代同堂中给予补贴的30平方米以及少房户(一套户),是否满足回购申请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承办部门作出回复:按照凤政发〔2023〕26号文件关于货币补偿的规定,被拆迁户符合享受政策性照顾安置条件,经镇征收搬迁工作指挥部会办确认的安置面积,如被拆迁人要求全部实行货币安置时,会办认定的安置面积参照建筑合法安置面积结算,回购时参照此项规定经镇征收搬迁工作指挥部会办确认的安置面积满足回购申请条件。

      拆迁签约时的少房户(一套户),按照凤政发〔2023〕26号文件关于货币补偿的规定,当被拆迁人原有住房面积不足94.5平方米时,其产权调换面积按94.5平方米认定,选择全部货币安置时认定面积参照建筑合法安置面积结算,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4.5平方米,选择全部货币安置时按原有被拆迁房屋认定合法安置面积结算,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原则上少房户(一套户)不鼓励参与回购。

      5.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及结算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承办部门作出回复:参照《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中“五、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

      例如原认定合法安置面积为260平方米,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调换户型为2套中户(中户安置房基本套型面积120平方米)和1套小户(小户安置房基本套型面积95平方米),申请人计划自留2套中户,1套小户中剩余20平方米可回购面积。

      ①将小户申请回购时应以套为单位,按申请回购的小户中20平方米可回购面积进行结算;

      ②安置房回购以套为单位,即不可将剩余20平方米的可回购面积申请零星回购。例如不可将剩余20平方米的合法安置面积中的10平方米申请安置房回购,保留10平方米合法安置面积再申请安置房。

      6.过渡费结算方式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承办部门作出回复:参照《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中“十一、过渡费结算”。

      例1:某户合法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调换户型为2套中户(中户基本套型面积120平方米),之前已安置1套120平方米的中户安置房,按产权调换方式结算过渡费。申请回购的1套中户自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起,再给予该套申请回购安置房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

      例2:某户合法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调换户型为3套小户(小户基本套型面积95平方米),申请回购时未分配到安置房。

      ①申请回购者计划自留1套小户(95平方米),将剩余2套小户145平方米的合法面积参与回购(其中1套小户内合法安置面积为95平方米、另1套小户内合法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则自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起,给予申请回购2套小户内145平方米的合法面积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计划自留的1套小户(95平方米)继续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计算过渡费。

      ②申请回购者计划将3套小户全部回购,则自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起,再给予申请回购3套小户内240平方米合法面积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后停止计算过渡费。

      综上所述,关于“申请安置房回购期限”“申请人在凤凰镇购置其他安置房,但该安置房无房产证,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名下无房,但子女或孙辈有住房证明,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申请人涉及四代同堂中给予补贴的30平方米以及少房户(一套户),是否满足回购申请条件”“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及结算方式”“过渡费结算方式”的建议,承办部门均予以采纳并作出了详细的回复。

     四、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事项论证阶段,专家从“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缓解城市拆迁带来的社会问题,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协同做好事项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前做好各类风险防控预案,把各类社会矛盾、群众异议和诉求控制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

      五、咨询电话

      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512-58457386(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本信息来源于:张家港房产网
http://www.zjgzf.cn/news/zjgfc_55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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